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铁道学会,英文名称:China Railway Society,缩写为:CRS

第二条  中国铁道学会是由铁道科学技术工作者和铁道科学技术相关单位、组织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铁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铁道行业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

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团结和组织广大铁道科技工作者,促进铁道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铁道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铁道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铁道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会员和铁道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服务,把广大铁道科学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国内铁道及城市轨道交通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举办相关学术会议、调查研究和考察活动;

(二)开展国际铁道及城市轨道交通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铁道及城市轨道交通科学技术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及科技人员的出国考察、培训等活动,承办铁道科技成果展;

(三)举办铁道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铁道行业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开展铁道科技决策咨询,提供政策建议,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中介等工作;

(五)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委托,开展铁道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程师国际互认和水平评价、技术咨询与评估、团体标准制定等工作;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铁道科技期刊、书籍、论文集及其他科技文献资料;

(七)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铁道科技活动中的优秀科技成果及科技工作者,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八)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九)接受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科技人员,或者在铁道行业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或者在校攻读铁道及相关专业的学生。

(四)单位会员为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并在铁道行业技术和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向本会交回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取消会籍。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一)个人会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经催缴仍未缴纳;

(四)不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

(五)单位会员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拟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理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学会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或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工作作风民主,团体精神强;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监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监督学会资产管理、经费预算及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的推荐、选举、聘任及履职情况等;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重要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酌情组织专题调研;

(六)监督学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七)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监事;

(八)选举、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九)监督监事会认为重要的或有重大影响的专项事务;

(十)学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规章制度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徽是以铁路路徽为基础图形,以蓝色地球造型为背景,以深蓝色为整体色调,由中国铁道学会中文和英文全称环绕所组成的图案。象征学会是连接世界和中国铁路创新发展的桥梁和纽带,体现学会作为铁道行业科技社团,团结联系广大铁路科技工作者服务铁路创新发展的基本属性。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610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