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中国铁道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建设,规范会员管理,充分发挥会员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增强学会的活力和凝聚力,更好地为铁道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铁道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铁道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的组织主体。

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学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港澳台及华侨会员和外籍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学会的企、事业单位 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三条  会员条件

个人会员条件:凡在我国铁道行业相关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含港澳台地区和外籍科技工作者),有加入学会意愿,承认学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觉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批准后均可成为会员。

    1.普通会员: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技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科技人员,或具有相当该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科技人员;在铁道科技工作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铁道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2.学生会员:在高等院校攻读铁道及相关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成绩优秀、品行良好,热心参与铁道科技活动的在校本科生。

3.高级会员: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资格),及获得博士学位的本会会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界、工程界或学科领域内有重要贡献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

(2)曾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本会科技成果奖、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著作;

(4)曾任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省级学会的理事(委员),或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并对学会有重要贡献。

(5)有丰富实践经验、具有解决铁路运输生产中实际技术难题能力的高级技师。

4.港澳台及华侨会员:居住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侨居国外的铁道科技工作者。

5.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铁道科技工作者。

单位会员条件:凡和铁道行业有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和规模,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并具法人资格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加入学会意愿,拥护学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经批准后均可成为会员。

第四条 会员权利

个人会员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港澳台会员和外籍 会员);     

2. 优先参加本会活动,优惠获得本会组织编印出版的资料和其他服务;

3.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与本会的有关活动;

3. 优惠获得本会组织编印出版的资料和其他服务;

4.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提供登录本会网站用户名和密码,无偿查询各种只对会员服务的信息;
    7.
在学会网站上无偿链接单位会员主页或刊登简介(简介资料和版面设计由会员单位提供);
    8.
优惠为单位会员组织技术交流、技术会诊、技术咨询(论证)、技术推广等。

第五条 会员义务

个人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单位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协助开展有关的学会活动;

4. 按期缴纳会费。

第六条 入会程序

1.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发统一印制的会员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的可先行准入,但需经下一次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确认。

2.港澳台及华侨会员、外籍会员:本人提出申请,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科协备案后,颁发外籍会员证书

3.单位会员:由单位直接向学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发入会通知书和统一印制的会员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的可先行准入,但需经下一次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确认。

第七条 会籍管理

1.学会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会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学会对直接发展的会员按类别进行分级管理;

3.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由学会统一颁发中国铁道学会 个人会员证和单位会员证书,并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 码规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会员证自签发之日 起有效期最长为5年,到期更换,旧证同时作废;

4.会员正常退会应通知学会,按管理权限办理退会手 续,并交回会员证件;

5.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学会 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6.不缴纳会费的会员,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候选人;

7.会员违反学会章程,严重损害学会利益和声誉的,经 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予以除名,取消会籍。 触犯刑律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会员自动取消会籍。

第八条 会费标准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及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公布中国铁道学会会费标准》,标准如下:

个人会员:

普通会员:每年 20元人民币,一次性注册费10元人民币。

学生会员:每年 5元人民币,一次性注册费5元人民币。

高级会员:每年 100元人民币,一次性注册费50元人民币;

港澳台及外籍会员的会费标准另行规定。

单位会员:每年 5000元人民币,一次性注册费1000元人民币。

第九条  会费用途

(一)资助学术、科普活动;

(二)优秀学术论文集、网站等编辑、出版、制作与维护;

(三)会员年会、交流活动和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其它必要的支出。

会员会费须建立专门台账,按财政部、民政部、中国科协和本会章程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定期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入与支出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